聯合國工作組、特別報告員就新生代案子致信中國政府

Oct 10, 2019
聯合國工作組、特別報告員就新生代案子致信中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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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委員,被強迫或非自願失踪問題工作組,促進與保護言論自由權利之特別報告員和人權維護者處境問題特別報告員已公佈其七月就勞權人士楊鄭君、危志立和柯成兵被捕案子致中國政府的信。

信中,工作組和特別報告員對三位勞權人士長時間沒能會見律師的情況表示擔憂。他們同時提醒中國政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制度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的多項條例,也提到《宣言》要求成員國家保護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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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委員;被強迫或非自願失踪問題工作組;促進與保護言論自由權利之特別報告員;人權維護者處境問題特別報告員

參考: UA CHN 14/2019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閣下:

我們有幸以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委員;被強迫或非自願失踪問題工作組;促進與保護言論自由權利之特別報告員;及人權維護者處境問題特別報告員的身份,根據人權理事會第3/30, 36/6, 34/18 及 34/5號議決向你就致函。

我們希望提請 閣下政府注意就勞工權維護者柯成兵先生、危志立先生與楊鄭君先生懷疑被任意拘留、被強迫失踪及控告一事上,我們所收集到的訊息。

柯成兵先生是一名勞工權維護者,專注於草根農村人權問題。危志立先生的人權工作專注於中國移民工的生活條件。他曾為深圳的工人提供法律及組織上的支援。楊鄭君先提倡中國工廠工人的權利。自2013年起,三位人權維護者曾為獨立網上媒體平台《新生代》(後更名為微工薈)之編輯,提高大眾對中國勞工權益議題的意識。除了採訪與勞工權益相關的故事,微工薈為權益受侵犯的工人提供諮詢平台。

一份由特別程序任務負責人於2018年8月24日發送至 閣下政府的聯合函件(OL CHN 15/2018)之主題,是按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73條更正下,對有關懷疑危害國家安全、參與恐怖活動或重大賄賂案、且限制其足不出戶有可能「妨礙調查」之人士採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一份由特別程序任務負責人於2019年5月1日發送至 閣下政府的聯合函件 (AL CHN 3/2019)之主題,是對由於在一所深圳工廠提倡勞工權益及提升工作條件,造成其他勞工權維護者被逮捕、拘留及拘捕,以及一名勞工權維護者被強迫失踪的關注。我們希望感謝閣下政府分別於2018年11月23日及2019年5月21日的回應的同時,鑒於下列的指控,我們仍持續關注事件。

我們收到的資訊指:

於2014年11月,《新生代》媒體平台的微信帳號在政府要求下被微信刪除,此乃政府眾多審查及限制該媒體平台的工作之舉動的第一步。該平台的微信帳號後來被數度重開及關閉。

於2016年4月,在《新生代》的微信帳號分享有關黑龍江省煤鑛工示威的文章後,柯成兵先生於警察盤問。

於2017年1月,在一篇有關廣東省廣州市工人罷工的文章出版以後,該平台的微信帳號又被關閉。

在2018年11月,因為人權維護者們張貼有關警方使用胡椒氣體制止湖南工人在深圳示威的資訊,致媒體平台被關閉後,他們再開啓一個新的微信帳號。人權維護者們曾使用他們的媒體平台發放有關患上職業性塵肺病之湖南移民工的資訊,同時協助他們向政府有關當局提交投訴的過程。

在2019年1月7日,一群權益由楊鄭君先生捍衞的移民工到深圳市,要求當地政府對他們指稱因在地盤工作而染上的職業性肺病的投訴作出回應。

在2019年1月8日,楊先生和其餘三名人士被來自深圳市公共安全局及汝州住宅區分部的警員,拘留在其位於廣州市的住所內。沒有人向楊先生展示拘捕令或告訴他被拘留的原因。警方搜查了他的房間,並沒收了電腦、手機及其他電子裝置。約十名警員當中,只有一人在楊先生要求下展示了他的公安身份認證章。

三名隨同楊先生被拘留的人士,據稱被盤問他們與楊先生的關係,及楊先生代表曾到深圳市出現的移民工所做的倡議活動,其後在24小時內被釋放。

楊先生被拘留在深圳市第二拘留中心,一直至2019年2月6日,後按中國刑事法第293條,被控在「擾亂公眾秩序」條目下之「尋釁滋事」罪,被置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只適用於被懷疑「危害國家安全、參與恐怖活動或重大賄賂案」而被拘留的疑犯。警方沒有正式向楊先生的家人或律師通知其狀況的改變。從該日起,他被拘留的地點一直不明。

在2019年3月20日,柯先生被來自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區分局的警員拘留在其位於廣州市海珠區黃埔村的家中,再被帶到深圳市第二拘留中心。沒有人向他展示拘捕令。

同日,危志立先生被來自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區分局的警員拘留在他父母位於廣州巿白雲區的家中。警方告訴危先生的父母,由於他曾被洗腦,他被帶去「再教育」。他們也指他曾以運動「擾亂公眾秩序」及「反對共產黨」。沒有人向危先生展示拘捕令。警方沒收了他的電腦與手提電話。

在2019年3月26日,深圳警方通知危先生的家人,危先生按中國刑事法第293條因懷疑「尋釁滋事」而被拘留在深圳第二拘留所。在他的律師到拘留所探訪期間,危先生說他曾被警方以言語侮辱,並威脅若他拒絕合作,會帶他的家人到盤問室。

在2019年4月3日,柯先生被拘留兩星期後,他的家人收到有關他被拘留的正式通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3條,任何人士被拘留後,其家人須在24時內獲正式通知。

在2019年4月19日,危先生和柯先生皆按被中國刑事法第293條被控「尋釁滋事」,而被置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從他們被控之後,他們被拘留之地點一直未明,二人亦被剝奪與律師聯絡之權利。

在2019年4月22日,三名勞工權維護者的家人向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檢察院發出聯署信,解釋被拘留人士的行為並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並呼籲將他們釋放。他們也對於被拘留家人之福祉,及他們有可能在拘留期間被加諸酷刑表達關注。

在2019年4月23日,國家安全部官員到柯先生父親的工作場所探訪他,並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將他扣留十小時,直至他簽署與柯先生的律師解除關係的同意書。在2019年4月23及24日,柯先生的律師就他探訪客戶的權利被拒、及柯父於2019年4月23日被拘留一事,向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檢察院發出投訴。檢察院回應指,按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區分局的資料指,柯先生的家人已與他的律師解除關係。檢察院沒有回應有關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區分局的違法行為的投訴。

在2019年4月25日,楊先生的律師向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區分局提出保釋申請。第二日,他要求探訪楊先生。警方回應指他們並沒持有楊先生的個案紀錄,並告訴楊先生的律師去找深圳市公安局。在那裡,他被告知不能直接聯絡負責該案件的「特別工作組」。沒有人給他案件負責官員的名字,而他被告知他應向「請願辦公室」提交有關請求。

於2019年5月14日,兩位受聘於危先生家人為危先生作辯護的律師中,其中一位向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區分局要求探訪危先生。他的要求被拒,因為有關當局聲稱該人權維護者曾以書面說明指他已解除與另一位律師的關係,並不會承認任何其他人為他的辯護律師。

在2019年5月20日,楊先生的律師向一名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區分局的職員,提出另一次保釋申請及探訪當事人的要求。他被告知在2019年2月,楊先生已作書面聲明,指他只會接受自己授權的律師。當楊先生的律師要求看該聲明時,他被告知他要事先作出預約。楊先生被拘留的整個期間,都被剝奪接見律師的權利。

對於柯先生、危先生及楊先生報稱被任意拘留及強迫失踪,以及似乎直接因他們參與勞工權益運動及行使言論自由權而帶來的控罪,我們希望表達強烈關注。對於報稱他們被阻止與法律代表有充足會面、以便作法律辯護,以及他們被禁止與家人聯絡,我們也希望表示關注。當局使用指定地點監視居住此方式,亦引起我們對人權維護者所遭受的對待與居住環境的嚴重關注。

我們重申,指定地點監視居住原意只適用於與恐怖活動、重大賄賂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的疑犯,對於此方式被濫用,作為針對和平與具合法性的表達自由,及個人以和平集會及結社表達異議或批判性觀點、或尋求方法支援或保障人權維護者們的和平工作之自由的滅聲手段,我們表示關注。我們再重申,對於指定地點監視居住的手法,使警方與公安機關任意拘捕、及非法於可能構成秘密拘留與強迫失蹤的條件下拘留個別人士的酌情權大增,我們表示關注。

我們不希望對這些指控的準確性過早下判斷,但我們仍希望提請閣下政府關注與上述情況帶出的問題相關之國際慣例與標準。

在現階段不就本案事實陳述以及柯先生、危先生、楊先生面對指定地點監視居住的處置及拘留是否任意一事上作評論的前提下,我們希望請求 閣下政府作出所有必要舉措,去保障他們按《世界人權宣言》第九及第十條,所享有之人身自由及獲獨立及中立的法庭作公平審訊的權利。再者,《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及《有關任何因逮捕或拘留而被剝奪自由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之基本原則及準則》(原則九及準則八)註明了會見律師的權利。

我們也希望提請閣下政府注意大會第68/156號決議第27段,「提醒各國長期隔離拘留可能為施行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倒造條件,而且長期隔離拘留本身就可能構成這種待遇,並敦促各國尊重人身自由和安全及人的尊嚴的各種保障措施。」

我們希望回顧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委員在關於中國的第15/2019號意見中指明,於上述情況下將個別人士置於隔離下的指定地點監視居住,足以構成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六、九、十及十一(一)條並剝奪該人士承認其法律人格的權利(第44段)的行為。

我們也希望閣下政府參考《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對於言論及表達自由的權利的保障。我們也希望參考人權理事會第12/16號決議,該決議呼籲各國不得對討論政府政策及開展政治辯論、報告有關人權的事項施加限制。

我們也希望提請閣下注意人權理事會第22/6項決議,該決議敦促各國確保為保障公眾安全與公眾秩序而設的立法包括與國際人權法相容的、清楚界定的條款,該立法亦不是為了阻礙或限制任何人權的行使而設。

我們也希望參考《個人、群體和社會機構在促進和保護普遍公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宣言》(另作《聯合國人權維護者宣言》),尤其是當中的第一、二、六及十二條。

我們再回顧《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踪宣言》,尤其是確立拘留的主管當局有責任將有關人士遭到拘留一事以及他們的拘留地點之準確情況,通知其家屬、律師或任何其他有合法理由關心這種情況的人的第十條,以及第七及十二條。

除此以外,人權理事會於第31/32號決議的第二段呼籲各國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確保人權維護者的權利與安全,該等人士包括為實現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者,及為此而行使其他人權,如意見、表達、和平集會及結社自由,以及參與政治活動及尋求有效解決方法的權利。

上面引述的人權文書及標準全文載於 www.ohchr.org,也可應進一步要求提供。

有鑑於上述事宜的緊急程度,我們希望閣下政府能就遵照國際文書,保障上述人等的權利所執行之初步行動作出回應。

出於人權理事會之授權,我們有責任就所有案件尋求澄清,因此我們希望你提供有關以下事宜的觀察:

  1. 請就上面所述的指控,提供你可能有的補充資料及/或意見。

  2. 請提供有關柯先生、危先生、楊先生的命運與下落的資訊,包括他們現在被拘留之處的地址。

  3. 請提供有關資訊,說明柯先生、危先生、楊先生的拘留及控罪,及他們被置於指定地點監視居住之法律基礎。請提供資訊說明以上做法如何與國際人權慣例及標準不抵觸。
  4. 請提供資訊說明為何柯先生、危先生、楊先生曾被阻止與他們的法律代表及家人接觸,並解釋此舉如何合符國際人權標準,包括《世界人權宣言》第十條。

  5. 請提供資訊,說明為何柯先生及危先生的家人在二人被初次拘留的分別六日及兩星期內,並沒有被知會。請提供資料,說明有關做法如何與國際人權標準及中國刑事訴訟法第83條不抵觸。

  6. 就染上職業性塵肺病的湖南移民工指控權益受侵犯一事,請提供有關任何進行中的調查資料。如無進行相關調查,請作出解釋。

  7. 請指出目前有什麼措施去確保中國的人權維護者可以在一個安全、有利,且不需恐懼任何形式的威脅或唬嚇及滋擾性行為的環境下,進行他們和平且有合法性的工作。

在等候回覆期間,我們敦促有關當局採取一切必要的臨時性措施,以制止指控的違禁行為及防止它們再度發生,並在經調查支持或顯示指控屬實的情況下,確保任何應為指控中的違禁行為負責的人士受到問責。

這封書信及任何從閣下政府收到的回應將會經在六十日之內通訊匯報網公開。該等回應也會在提交予人權理事會的日常報告中公開。

我們希望告知閣下政府,向閣下政府傳達緊急呼籲後,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可能會經既定程序處理個案,以對涉及剝奪自由的行為是否屬任意作出意見。該緊急呼籲絕不意味著對工作組的任何意見作出預先判斷。政府須就緊急呼籲程序與既定程序分別作出回應。

我們亦希望提請閣下政府注意,如果消息人士向被強迫或非自願失踪問題工作組以個案形式呈交本通訊提及之被強迫失踪的指控,個案會按該工作組的工作模式作考慮,屆時會以另外的書信通知閣下政府。

請閣下接受我們最崇高的敬意。

雷•鲁米,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副主席

伯纳德•杜海姆,被強迫或非自願失踪問題工作組主席兼報告員

大衛•凱伊,促進與保護言論自由權利特別報告員

邁克爾•福斯特,人權維護者處境問題特別報告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