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工作组、特别报告员就新生代案子致信中国政府

Oct 10, 2019
联合国工作组、特别报告员就新生代案子致信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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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委员,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促进与保护言论自由权利之特别报告员和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已公布其七月就劳权人士杨郑君、危志立和柯成兵被捕案子致中国政府的信。

信中,工作组和特别报告员对三位劳权人士长时间没能会见律师的情况表示担忧。他们同时提醒中国政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多项条例,也提到《宣言》要求成员国家保护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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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委员;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促进与保护言论自由权利之特别报告员;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

参考: UA CHN 14/2019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阁下:

我们有幸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委员;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促进与保护言论自由权利之特别报告员;及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身份,根据人权理事会第3/30, 36/6, 34/18 及 34/5号议决向你就致函。

我们希望提请 阁下政府注意就劳工权维护者柯成兵先生、危志立先生与杨郑君先生怀疑被任意拘留、被强迫失踪及控告一事上,我们所收集到的讯息。

柯成兵先生是一名劳工权维护者,专注于草根农村人权问题。危志立先生的人权工作专注于中国移民工的生活条件。他曾为深圳的工人提供法律及组织上的支援。杨郑君先提倡中国工厂工人的权利。自2013年起,三位人权维护者曾为独立网上媒体平台《新生代》(后更名为微工荟)之编辑,提高大众对中国劳工权益议题的意识。除了采访与劳工权益相关的故事,微工荟为权益受侵犯的工人提供谘询平台。

一份由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于2018年8月24日发送至 阁下政府的联合函件(OL CHN 15/2018)之主题,是按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73条更正下,对有关怀疑危害国家安全、参与恐怖活动或重大贿赂案、且限制其足不出户有可能「妨碍调查」之人士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份由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于2019年5月1日发送至 阁下政府的联合函件 (AL CHN 3/2019)之主题,是对由于在一所深圳工厂提倡劳工权益及提升工作条件,造成其他劳工权维护者被逮捕、拘留及拘捕,以及一名劳工权维护者被强迫失踪的关注。我们希望感谢阁下政府分别于2018年11月23日及2019年5月21日的回应的同时,鉴于下列的指控,我们仍持续关注事件。

我们收到的资讯指:

于2014年11月,《新生代》媒体平台的微信帐号在政府要求下被微信删除,此乃政府众多审查及限制该媒体平台的工作之举动的第一步。该平台的微信帐号后来被数度重开及关闭。

于2016年4月,在《新生代》的微信帐号分享有关黑龙江省煤鑛工示威的文章后,柯成兵先生于警察盘问。

于2017年1月,在一篇有关广东省广州市工人罢工的文章出版以后,该平台的微信帐号又被关闭。

在2018年11月,因为人权维护者们张贴有关警方使用胡椒气体制止湖南工人在深圳示威的资讯,致媒体平台被关闭后,他们再开启一个新的微信帐号。人权维护者们曾使用他们的媒体平台发放有关患上职业性尘肺病之湖南移民工的资讯,同时协助他们向政府有关当局提交投诉的过程。

在2019年1月7日,一群权益由杨郑君先生捍衞的移民工到深圳市,要求当地政府对他们指称因在地盘工作而染上的职业性肺病的投诉作出回应。

在2019年1月8日,杨先生和其余三名人士被来自深圳市公共安全局及汝州住宅区分部的警员,拘留在其位于广州市的住所内。没有人向杨先生展示拘捕令或告诉他被拘留的原因。警方搜查了他的房间,并没收了电脑、手机及其他电子装置。约十名警员当中,只有一人在杨先生要求下展示了他的公安身份认证章。

三名随同杨先生被拘留的人士,据称被盘问他们与杨先生的关系,及杨先生代表曾到深圳市出现的移民工所做的倡议活动,其后在24小时内被释放。

杨先生被拘留在深圳市第二拘留中心,一直至2019年2月6日,后按中国刑事法第293条,被控在「扰乱公众秩序」条目下之「寻衅滋事」罪,被置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只适用于被怀疑「危害国家安全、参与恐怖活动或重大贿赂案」而被拘留的疑犯。警方没有正式向杨先生的家人或律师通知其状况的改变。从该日起,他被拘留的地点一直不明。

在2019年3月20日,柯先生被来自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区分局的警员拘留在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黄埔村的家中,再被带到深圳市第二拘留中心。没有人向他展示拘捕令。

同日,危志立先生被来自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区分局的警员拘留在他父母位于广州巿白云区的家中。警方告诉危先生的父母,由于他曾被洗脑,他被带去「再教育」。他们也指他曾以运动「扰乱公众秩序」及「反对共产党」。没有人向危先生展示拘捕令。警方没收了他的电脑与手提电话。

在2019年3月26日,深圳警方通知危先生的家人,危先生按中国刑事法第293条因怀疑「寻衅滋事」而被拘留在深圳第二拘留所。在他的律师到拘留所探访期间,危先生说他曾被警方以言语侮辱,并威胁若他拒绝合作,会带他的家人到盘问室。

在2019年4月3日,柯先生被拘留两星期后,他的家人收到有关他被拘留的正式通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任何人士被拘留后,其家人须在24时内获正式通知。

在2019年4月19日,危先生和柯先生皆按被中国刑事法第293条被控「寻衅滋事」,而被置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从他们被控之后,他们被拘留之地点一直未明,二人亦被剥夺与律师联络之权利。

在2019年4月22日,三名劳工权维护者的家人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出联署信,解释被拘留人士的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呼吁将他们释放。他们也对于被拘留家人之福祉,及他们有可能在拘留期间被加诸酷刑表达关注。

在2019年4月23日,国家安全部官员到柯先生父亲的工作场所探访他,并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将他扣留十小时,直至他签署与柯先生的律师解除关系的同意书。在2019年4月23及24日,柯先生的律师就他探访客户的权利被拒、及柯父于2019年4月23日被拘留一事,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投诉。检察院回应指,按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区分局的资料指,柯先生的家人已与他的律师解除关系。检察院没有回应有关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区分局的违法行为的投诉。

在2019年4月25日,杨先生的律师向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区分局提出保释申请。第二日,他要求探访杨先生。警方回应指他们并没持有杨先生的个案纪录,并告诉杨先生的律师去找深圳市公安局。在那里,他被告知不能直接联络负责该案件的「特别工作组」。没有人给他案件负责官员的名字,而他被告知他应向「请愿办公室」提交有关请求。

于2019年5月14日,两位受聘于危先生家人为危先生作辩护的律师中,其中一位向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区分局要求探访危先生。他的要求被拒,因为有关当局声称该人权维护者曾以书面说明指他已解除与另一位律师的关系,并不会承认任何其他人为他的辩护律师。

在2019年5月20日,杨先生的律师向一名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区分局的职员,提出另一次保释申请及探访当事人的要求。他被告知在2019年2月,杨先生已作书面声明,指他只会接受自己授权的律师。当杨先生的律师要求看该声明时,他被告知他要事先作出预约。杨先生被拘留的整个期间,都被剥夺接见律师的权利。

对于柯先生、危先生及杨先生报称被任意拘留及强迫失踪,以及似乎直接因他们参与劳工权益运动及行使言论自由权而带来的控罪,我们希望表达强烈关注。对于报称他们被阻止与法律代表有充足会面、以便作法律辩护,以及他们被禁止与家人联络,我们也希望表示关注。当局使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此方式,亦引起我们对人权维护者所遭受的对待与居住环境的严重关注。

我们重申,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原意只适用于与恐怖活动、重大贿赂或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有关的疑犯,对于此方式被滥用,作为针对和平与具合法性的表达自由,及个人以和平集会及结社表达异议或批判性观点、或寻求方法支援或保障人权维护者们的和平工作之自由的灭声手段,我们表示关注。我们再重申,对于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的手法,使警方与公安机关任意拘捕、及非法于可能构成秘密拘留与强迫失踪的条件下拘留个别人士的酌情权大增,我们表示关注。

我们不希望对这些指控的准确性过早下判断,但我们仍希望提请阁下政府关注与上述情况带出的问题相关之国际惯例与标准。

在现阶段不就本案事实陈述以及柯先生、危先生、杨先生面对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的处置及拘留是否任意一事上作评论的前提下,我们希望请求 阁下政府作出所有必要举措,去保障他们按《世界人权宣言》第九及第十条,所享有之人身自由及获独立及中立的法庭作公平审讯的权利。再者,《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及《有关任何因逮捕或拘留而被剥夺自由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之基本原则及准则》(原则九及准则八)注明了会见律师的权利。

我们也希望提请阁下政府注意大会第68/156号决议第27段,「提醒各国长期隔离拘留可能为施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倒造条件,而且长期隔离拘留本身就可能构成这种待遇,并敦促各国尊重人身自由和安全及人的尊严的各种保障措施。」

我们希望回顾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委员在关于中国的第15/2019号意见中指明,于上述情况下将个别人士置于隔离下的指定地点监视居住,足以构成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六、九、十及十一(一)条并剥夺该人士承认其法律人格的权利(第44段)的行为。

我们也希望阁下政府参考《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对于言论及表达自由的权利的保障。我们也希望参考人权理事会第12/16号决议,该决议呼吁各国不得对讨论政府政策及开展政治辩论、报告有关人权的事项施加限制。

我们也希望提请阁下注意人权理事会第22/6项决议,该决议敦促各国确保为保障公众安全与公众秩序而设的立法包括与国际人权法相容的、清楚界定的条款,该立法亦不是为了阻碍或限制任何人权的行使而设。

我们也希望参考《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另作《联合国人权维护者宣言》),尤其是当中的第一、二、六及十二条。

我们再回顾《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宣言》,尤其是确立拘留的主管当局有责任将有关人士遭到拘留一事以及他们的拘留地点之准确情况,通知其家属、律师或任何其他有合法理由关心这种情况的人的第十条,以及第七及十二条。

除此以外,人权理事会于第31/32号决议的第二段呼吁各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人权维护者的权利与安全,该等人士包括为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者,及为此而行使其他人权,如意见、表达、和平集会及结社自由,以及参与政治活动及寻求有效解决方法的权利。

上面引述的人权文书及标准全文载于 www.ohchr.org,也可应进一步要求提供。

有鉴于上述事宜的紧急程度,我们希望阁下政府能就遵照国际文书,保障上述人等的权利所执行之初步行动作出回应。

出于人权理事会之授权,我们有责任就所有案件寻求澄清,因此我们希望你提供有关以下事宜的观察:

请就上面所述的指控,提供你可能有的补充资料及/或意见。

请提供有关柯先生、危先生、杨先生的命运与下落的资讯,包括他们现在被拘留之处的地址。

请提供有关资讯,说明柯先生、危先生、杨先生的拘留及控罪,及他们被置于指定地点监视居住之法律基础。请提供资讯说明以上做法如何与国际人权惯例及标准不抵触。 请提供资讯说明为何柯先生、危先生、杨先生曾被阻止与他们的法律代表及家人接触,并解释此举如何合符国际人权标准,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

请提供资讯,说明为何柯先生及危先生的家人在二人被初次拘留的分别六日及两星期内,并没有被知会。请提供资料,说明有关做法如何与国际人权标准及中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不抵触。

就染上职业性尘肺病的湖南移民工指控权益受侵犯一事,请提供有关任何进行中的调查资料。如无进行相关调查,请作出解释。

请指出目前有什么措施去确保中国的人权维护者可以在一个安全、有利,且不需恐惧任何形式的威胁或唬吓及滋扰性行为的环境下,进行他们和平且有合法性的工作。 在等候回覆期间,我们敦促有关当局采取一切必要的临时性措施,以制止指控的违禁行为及防止它们再度发生,并在经调查支持或显示指控属实的情况下,确保任何应为指控中的违禁行为负责的人士受到问责。

这封书信及任何从阁下政府收到的回应将会经在六十日之内通讯汇报网公开。该等回应也会在提交予人权理事会的日常报告中公开。

我们希望告知阁下政府,向阁下政府传达紧急呼吁后,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可能会经既定程序处理个案,以对涉及剥夺自由的行为是否属任意作出意见。该紧急呼吁绝不意味着对工作组的任何意见作出预先判断。政府须就紧急呼吁程序与既定程序分别作出回应。

我们亦希望提请阁下政府注意,如果消息人士向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以个案形式呈交本通讯提及之被强迫失踪的指控,个案会按该工作组的工作模式作考虑,届时会以另外的书信通知阁下政府。

请阁下接受我们最崇高的敬意。

雷•鲁米,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副主席

伯纳德•杜海姆,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

大卫•凯伊,促进与保护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报告员

迈克尔•福斯特,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