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內地,由地方公安分局發出的一紙拘留通知書,可以使一個普通公民失去人身自由多久?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把各種特殊情況計算在內,公安部門可以憑一張「刑事拘留通知書」把疑犯拘留七個月。這本已是一段頗長的時間,然而實際上,即使《刑事訴訟法》是由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的法律,也未必能真正限制公安部門的權力,公安部門不但能令人有家歸不得,甚至能令人失蹤!
深圳勞工團體「打工者中心」職員付常國的經歷,便是上述情況的受害者。2018年7月,深圳佳士事件爆發,大批工友到派出所維權抗議。在附近工作的付常國應工友邀約到現場一次,期間在社交媒體轉發最新消息。這些僅有行動換來的是7月尾開始受到深圳警方連番問話,並在8月11日起被正式拘留,至今仍未釋放。當月24日,新華社發表文章,指他是事件幕後黑手,「煽動工友、炒熱事件」。
到現場、在社交媒體轉發新聞,是否就等於「煽動、炒熱」,這點已值得商榷。然而更令人怵目驚心的是,長達八個月以來,其家人從當地公安部門獲得的就只有一張「刑事拘留通知書」,以及一張拒絕解除拘留的通知書。由被拘留之日起,在當局壓力下,付常國家人先後更換三次律師,而四位律師多番嘗試申請會見,只有去年10月一次得以會見,其餘悉數被拒。
今年3月,付常國家人和律師再度到看守所要求會見,方獲口頭告之付常國已在1月26日被辦案人員帶走,人已不在看守所。之後家人和律師再到燕子嶺派出所、坪山公安分局、深圳市公安局詢問,均不得要領。律師再次申請解除拘留,十五天之後追問回覆,抓捕付常國的坪山分局人員竟表示「管不了此事」。至此付常國在深圳公安部門拘留下正式失蹤,生死未卜。
法律上,即使公安部門是轉換拘留形式,家屬也理應收到書面通知,清楚瞭解拘留原因、地點。現在深圳各層級的公安部門互相推諉,不提供相關資料,已不僅是拘留期大大超出法律規定,更是實際上使他變成失蹤人口,也可能施行不為人所知的酷刑。
在被拘留的五個月,以及被失蹤的三個月期間,付常國失去的不僅是人身自由,更是陪伴母親終老的機會——付常國的母親於2019年1月因病辭世,其家人事前一直去信要求公安局容許付常國保釋回家鄉與母親見最後一面,但最後皆被拒絕,他甚至不能為母親辦理喪事。
付常國姐姐到深圳市公安局提交「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書」,被當局拒絕接收。
作為有正義感、樂於幫助基層工友的青年,付常國在打工者中心一直深得人心。付常國被捕後,工友自發撰寫文章,嘗試喚起社會大眾對此事的關注,當中便提到付常國「正直、仗義、是個熱血青年」,講解法律時,不因工友聽不明白而失去耐性,而是反覆講解、循循善誘。
迄今,深圳公安部門在這個事事強調依法治國的國家,已違反多項法律規定,損害付常國的基本權利。深圳公安部門知法犯法,司法機關及上級公安部門豈能置之不理?深圳公安部門應承認對付常國超期拘留並強迫失蹤的執法錯誤,盡快釋放付常國。
圖文轉自紅氣球網: http://redballoonsolidarity.org/3525/